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暂行步伐》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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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正当权益,增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步伐》(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执律例则,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推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认真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羁系事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认真对天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羁系事情举行指导和监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验批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划分由其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认真批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认真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认真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治理事情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凭证各地现真相形自行划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设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治理事情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治理,做好项目统计剖析报告事情。
省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事情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形的统计剖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举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钱币资产对外AG8旗舰厅;
(三)合并、分立、休业、驱逐;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换;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钱币资产送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钱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钱币资产抵债;
(十三)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需要举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差池相关国有资产举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验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爆发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响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举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谋划定,严酷推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二)具有与评估工具相顺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工具相顺应的专业职员和专业专长;
(四)与企业认真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统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营业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形和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认真,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起劲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事情,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批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形;
(三)资产评估规模简直定情形;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规模、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专长情形;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实时向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事情希望情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以为须要时,可以对该项目举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批准凭证下列程序举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赞成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提出批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收到批准申请后,对切合批准要求的,实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事情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批准;对不切合批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批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质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批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批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用质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计划或者改制计划、提倡人协议等质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允许函;
(八)其他有关质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举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响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职员是否具备响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效果的使用有用期是否昭示;
(五)资产评估规模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规模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实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谋划治理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做出允许;
(八)评估历程是否切合相关评估准则的划定;
(九)加入审核的专家是否告竣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凭证下列程序举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质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质料后,对证料齐全的,在20个事情日内治理备案手续,须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加入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质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质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凭证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响应评估资质,评估职员是否具备响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效果的使用有用期是否昭示;
(四)资产评估规模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规模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实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谋划治理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作出允许;
(六)评估程序是否切合相关评估准则的划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批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治理产权挂号、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效果使用有用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举行与资产评估响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效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生意价钱低于评估效果的90%时,应当暂停生意,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赞成后方可继续生意。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情的监视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治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形和评估治理职员配备情形,按期或者未必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举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举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规模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规模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实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谋划治理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职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效果的差别;
(六)经济行为的现实成交价与评估效果的差别;
(七)评估事情稿本;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效果影响的披露珠平,以及该披露与现真相形的差别;
(十)其他有关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事情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置惩罚情形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效果转达相关部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步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转达品评并责令纠正,须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响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举行资产评估而未举行评估;
(二)约请不切合响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运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伪情形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勾通作弊导致评估效果失实的;
(四)应当治理批准、备案而未治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爆发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历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将有关情形转达其行业主管部分,建议给予响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举行国有资产评估营业;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事情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举行国有资产评估营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事情职员违反本划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脱离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事情,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可以凭证本步伐,制订外地区相关事情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步伐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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